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二[1999]128号 1999-03-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二[1999]2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手续的补充通知,本法规规定的“持市计委下发的“关于××项目列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调整为“持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同意××单位××住宅项目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的批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须在接到投资计划后一个月内,到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北方节能住宅审核手续后,持市计委下发的“关于xx项目列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对经节能墙改办审核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规定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北方节能住宅”税目核定为零税率;对经节能墙改办审核不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规定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城乡个人住宅”税目核定为零税率,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跟踪管理。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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