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1999]1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9
摘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促进其建帐建证,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禁止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各种的核定征税办法。对生产经营规模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可强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的征管办法进行征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1999]116号       1999-11-09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总局下发《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后,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取得一定的成效。为了巩固工作成果,消除各种隐患,推进依法治税,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重申明确如下:

  一、严格禁止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近年来出台的各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限额抵扣、年终结算的规定,严格实行依法征税、依率计征。

  三、对存在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各征收单位应作为年度重点稽核检查范围,严格审查,区别对象,分别处理。进一步核实存货,对与其库存货物不相配比的留抵税额,剔除差额部分;对实行各种进项税额控管措施的一般纳税人年终结算后出现的留抵税额,凡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等偷税行为的,剔除其控管产生的留抵税额;对正常进销倒挂、多征税款或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结转过来的留抵税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四、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促进其建帐建证,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禁止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各种的核定征税办法。对生产经营规模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可强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的征管办法进行征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