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税发[2005]42号 2005-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税 屋附件: 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只发国税局,对下先发电子文)(略) 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只发地税局,对下先发电子文)(略) 税 屋附件1: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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