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224号 2006-11-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今年印制下发的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继续使用。由于部分附表的执行口径发生了变化,所以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表需增加或减少行列的,只需在原表添加或删除即可。 二、各市县局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要求,及时转发并组织纳税人进行培训,以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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