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6-15
摘要: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税 屋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  
电   话   邮政编码  
住   址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  
住  址   电   话  
申 请 事 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 ”)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受字第( )号

______(申请人):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出的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 屋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法律。《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
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拆本使用发票
使用计算机开票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主管税务机关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4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其他由区县税务机关批准
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
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
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县以上税务机关
6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
255号
)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当地税务机关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