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口地税发[2010]84号 2010-04-20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帮助企业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实、正确进行汇算清缴,避免涉税风险,加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圆满完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培训班 (一)培训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政策解析。 (二)培训对象 1.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 2.各税收管理分局税管员。 (三)培训时间 2010年4月27日、28日,分两期,每期一天。龙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606人)及分局税管员参加第一期;秀英分局管理的纳税人(121人)及分局税管员、建安分局管理的纳税人(65人)及分局税管员、保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59人)及分局税管员、美兰分局管理的纳税人(227人)及分局税管员、琼山分局管理的纳税人(29人)及分局税管员参加第二期。上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培训地点 海口局二楼大会议室。 (五)其他事项 1.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将有意参加培训的税管员名单于4月21日前报人事教育处(FTP/人教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名单中要指定一名领队,负责清点人数、维持会场秩序。 2.各单位要及时通知报名参加培训的纳税人依时参加培训(需特别通知管辖区域的房地产企业参加),并提醒纳税人带齐培训辅导所需的资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国税发[2009]31号文等)。 二、加强汇算清缴后企业所税纳税评估工作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征管分局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对象为年度申报亏损企业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企业,并将相关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海口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15%)计算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实际毛利率,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各征管分局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并将相关情况于7月31日前报海口局(所得税管理处)。 四、加强对纳税人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的宣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企业依法进行的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受理了纳税申报,不意味着税务机关认可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其实际应纳税结果的一致性,纳税人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其产生的税收法律后果负责。为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纳税申报错误而发生涉税法律后果,各征管分局应提醒纳税人务必审慎对待年度纳税申报,认真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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