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28
摘要:201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201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内容的解释与补充说明。
  专用设备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些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和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并且明确,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生产专用设备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国税函[2010]256号得以明确。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或者解释,结合实际情况,消除模胡认识,增强可操作性。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关键。
  生产专用设备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有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给予明确解决。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需要注意衔接的增值税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这些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

  四、做好备案工作,注意办税程序。
  按照总局及所在省份的国税局、地税局的备案规定,做好减免税备案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河南省国税局制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购置设备类型、数量、金额、符合目录款项、购置款项来源、允许抵免金额、政策依据等;(2)购置专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金额、运输安装调试费用额、款项来源、对照专用设备目录中要求的关键技术指标值;(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五、注意涉税风险提醒。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获得抵扣,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也不应包含进项税额。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和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不能抵扣的情形,通常是该货物进项税本来允许抵扣的,只是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不能抵扣。因此纳税人注意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设备应及时进行认证抵扣,以避免自身的税务风险。

   
相关政策——财税[2017]71号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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