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13
摘要:  1. 听说现在有实行3个月、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具体针对哪些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1. 听说现在有实行3个月、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具体针对哪些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我企业如果符合标准,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么我如果将来销售情况不佳,还能否转成小规模?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不得转为小规模。

    3.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是要求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达到标准才能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规定:2010年3月20日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此规定下发之前是按“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4. 单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13%抵扣进项税额。

  5.我是卖床单的,批发和零售都有,有时客户购买量比较大的时候,会有一些折扣的优惠,开票的时候,我都把正常的价格和打折的价格写在一张发票上,那我的销售额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格算,还是按照折扣之后的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6. 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是抵减还是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7.企业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发票没有抵扣,可以在以后的申报期申报抵扣吗?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9.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听说大部分饲料都是免税的,那么豆粕属于征税饲料,还是免税饲料?
  答:根据《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11.我企业是从事资源处理企业,听说我企业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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