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而有的国家(地区)并未进入我国双边税收框架下,同时,不同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于所得有着不同的税收协定待遇,因此,同一行为将有着巨大的税收待遇差别。鉴于此,许多非居民企业逐渐在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建立导管公司等方式享受某些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那么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如何,转让中应注意何种问题呢? 一、股权转让涉及主要税种 2、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因此,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里的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就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要素及相关要点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的收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标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由于涉及到关联方交易并且税负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对于公允价值的判断会相对谨慎,比如房屋、土地等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实践操作中可能会要求提供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 收入判定除了是否公允外,还需要关注的是,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 71号)规定,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但是,国税发[1997] 71号已经全文失效。而最近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第四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在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因此,可见国家已打算将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囊括进股权转让所得概念。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在严格的政策下,有些程序能够走足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显得格外重要。 (2)财产净值的判定 而实际支付资金都为外汇,鉴于近年来汇率波动较大,采用何种汇率来换算人民币计价的投资成本直接影响到转让所得的金额。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7号)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因此,可以理解为计算投资成本以投入时的汇率为准。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此举仅为了财务核算的统一,而由于汇率变动的资本溢价也应缴纳所得税。笔者倾向认为,采用原汇率标准,在许多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均采用当时汇率的办法,比如,汇算清缴时已经进行季度申报的外币计价利润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等。 3、适用税率 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有确定优惠税率,则适用该优惠税率。比如,中港税收安排中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且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则一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因此,适用税率应遵循我国税法与协定(安排)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4、税收征管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目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不同股权转让方案的税收负担 如果企业发生涉及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试图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有着非常苛刻的要求,不仅要求股权支付达到一定的比例,而且要满足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并保证此转让并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税负的变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非集团战略发展需要,仅为了降低税负而如此做法,几乎不可能完成。 特殊情况包括下述情况: 2、先分配2008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再进行股权转让 因此,先分配未分配利润,再进行股权转让,避免了未分配利润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收入的争执,而直接轻松合法的享受了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转增资本,再进行股权转让 4、直接进行转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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