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局出台的文件,文字表述越来越标准,规定越来越原则,但如何理解和执行,却需要一字一句去分析。最终执行的结果,还要看税政业务部门理解和职业判断。 今天学习了张伟版主解读,海同学的简解,以及各位跟贴,觉得不同角度看34号公告,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这些条款解释,一直是所得税税政业务部门关注的问题。如今得以明确,执行时争议会减少一些。 下面,对34号公告,从税政管理角度,以及文件起草的行文习惯和文字表达方面,进行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利息发票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支付利息应取得发票问题。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向非金融单位借款,支付利息,应取得营业税发票。 贷款方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于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需要取得发票,而取得发票(贷款方不亏损的情况下),理论名义上需要缴纳30。6%的税收(营业税及附加5。6%,企业所得税25%)。付出30。6%的成本,仅仅为了扣除25%企业所得税。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在账面上支付利息。 因此,此条款定会像国税函(2009)777号文一样,会让企业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4,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问题 但此34号文此条款是“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777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因此:从377号文和34号公告所表达的内容看,34号公告应可以适用于企业向个人借款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形。 5,关于如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问题。 (2)提供证明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利率最有可能会被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 (3)其它应关注的内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各省市仍要对此条款做进一步解释,才能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肖宏伟:本条款要点: 由于不是劳动保护支出,个人取得的服饰,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是今后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如果把此统一服饰视同工作的必要工具,则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和资料: 《关于对锦州商业银行发放行服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64号) 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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