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政府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范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且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个人代表团体统一领取所得,但不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以支付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代缴税款;或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1个月内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二、[条款失效]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三、[条款失效]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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