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笔者在一家企业进行税务辅导时,该企业账务上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经询问得知,该企业2010年10月存放在仓库材料被盗窃,损失达10余万元,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了报案记录证明,2010年12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了资产损失报批手续,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该企业就将这笔损失一直挂在账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存货被盗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税务机关认为认为上述企业证据不足,也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后,国税发[2009]88号自动失效, 25号公告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 二、第25号公告中,存货与其他非存货类被盗损失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相关政策: 杭州国税局关于合理损耗有没有比例的答复,合理损耗有没有比例? 问 题—— 回 复—— 2、合理损耗除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按照正常的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即可。 3、税务部门并没有对合理损耗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根据一般经营常规和行业水平等情况来决定合理损耗的范围。企业应将存货的合理损耗范围及自行扣除项目、金额资料保留备查。 网友提醒:第25号公告中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在国税发[2009]88号下,属于合理损耗的,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但按第25号公告是要向税务机关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申报要求公告第八条作了规定。要注意新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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