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经营 律师分成收入扣除标准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13
摘要: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经营项目所得,应按会计账簿记载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承包人或挂靠人也无法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支付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该承包经营项目所属企业或本地同类企业的相关人员收入水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经营律师分成收入扣除标准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9-13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承包或挂靠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人承包(包括整体承包和部分承包)或挂靠经营取得的所得按以下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人或挂靠人取得的所得,作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税率表二”计征个人所得税;

  2.[条款废止]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人或挂靠人取得的所得,应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出包企业为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出包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被挂靠企业为挂靠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被挂靠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受雇于承包人或挂靠人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承包经营项目所得,应按会计账簿记载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承包人或挂靠人也无法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支付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该承包经营项目所属企业或本地同类企业的相关人员收入水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异地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异地从事承包经营所得,应向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律师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的问题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包括交通费、资料费、营业税金及附加、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标准,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

  五、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处理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