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地方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1996]117号 1996-03-2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地方税务收征管监控,密切部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决定在开展全省地方税务登记工作中统一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并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并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代码证书(副本)》,并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中所注明的单位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相关栏目中。 二、对未领取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按属地原则办理)并领取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后,方予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地方税务登记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注销纳税人识别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注销其税务登记表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全国统一代码,并把有关情况提供给技术监督部门。 四、地方税务机关在查验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五、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代码数据库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地方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地方税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方税务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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