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资发[2001]7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28
摘要:市有关综合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监控职责,组织试点企业出资人切实做好所属企业的试点工作,对试点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与完善试点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1]79号                   2002-5-2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目标,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符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条件,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原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和条件

(一)试点的范围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积累改革经验,首先在以下企业中试行:

1.市政府批准的19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我市原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

(二)参加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1.市政府批准的190户企业中,通过市政府体改办依据《北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京体改办发[2000]10号)考核评价,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形成经营与分配的制约制衡机制:

3.企业经营管理者改革意识较强,有一个团结高效的经营集体;

4.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比较稳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5.企业已经进行了劳动用工制度、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6.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涉及企业资本运营效果、劳动工资、人工成本管理等方面均建立了制度,基础数据齐全;

7.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和劳资双方的协商机制,已经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经营者具有民主管理意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经过职代会讨论后实行;

8.企业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医疗费。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试点的内容

试点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并且,经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同意,可以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试行自主决定工资和经营者年薪制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试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5号)精神实施。

试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及四家商业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0]56号)实施。

三、企业参加试点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上述企业要求参加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应向其主管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企业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对提出申请企业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意见;

(三)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协商并共同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是否具备试点条件予以确认,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同意其参加试点的正式通知。

四、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量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每年不再核定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量。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出资人依照产权关系和以人工成本约束形成的收入分配相互制约关系为核心,以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为手段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市有关综合部门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通过企业出资人对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控。

(二)试点企业在完成出资人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职工平均工资的年增长率可以暂在以下范围内自主确定:

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基础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般不应超过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

试点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率较高,超过指导线预警线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拟超过预警线时,在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好于同行业水平的前提下,经企业出资人同意后确定。

(三)试点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当年工资水平不得增长。

(四)试点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

(五)试点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应通过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在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试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5号)的原则实施。集体协商工资专项协议须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六)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对企业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与调控措施

(一)参加试点的企业必须接受市综合部门和企业出资人对试点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试点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由市综合部门确定)。

(三)试点企业年度工资增长状况、人工成本状况以及参照我市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的基本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通过试点企业出资人进行监督。

(四)对试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要按照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考核确认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统评[2001]79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京财统评[2000]798号)精神进行考核。试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五)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参加试点的企业进行抽样审计。

(六)对试点企业中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工资增长严重背离企业效益增长,导致国有资本流失的,市有关综合部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试点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一)试点企业出资人(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根据本《试点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参加试点企业经营目标完成状况的考核与监督;按规定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分解下达以及协助综合部门做好年终考核确认工作;指导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工资工作,协调双方关系;加强对试点企业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审核监督;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业是否继续试点提出具体意见。

(二)市有关综合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监控职责,组织试点企业出资人切实做好所属企业的试点工作,对试点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与完善试点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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