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甬科高[2013]17号 2013-2-18 各县(市)区、“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二个阶段:各地组织核查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 (一)各地组织检查分为二个步骤进行。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自查。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和整改情况(附件3),并提交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时间要求:2013年3月8日前。 二是各县(市)区组织核查。各地对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时间要求:2013年3月22日前。 (二)重点抽查。 在企业自查和县(市)区检查的基础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查时间:2013年4月19日前。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检查发现的不同问题,分别作出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征相关税收、限期整改等相关处理决定。 3、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2013年4月1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市科技局高新处 陈善福 56128317 csf@nbsti.gov.cn;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朱颂恩 87188453;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马 哲 87732511; 市地税局税政一处 康海波 87188091。 相关附件: 县(市)区检查重点内容.doc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doc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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