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建筑业推迟实施营改增已成定局。 “原来计划建筑业和铁路运输、邮电通信行业一起推行,由于住建部和财税部门意见存在分歧,建筑业营改增应该会被推迟。”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财税部门的意见是由该部门再组织一次调研。 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和财税部门联合在杭州召开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培训会。协会秘书长阮智勇告诉本报记者,他们正在酝酿和财税部门一道组织营改增相关调研。尽管不方面透露细节,不过阮智勇坦承,尽量推迟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的时间,确实是他们的诉求之一。贾立才则告诉记者,住建部和其下属协会的意见是,把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最后一个行业推广。 时间表推迟背后 显然,这一说法和贾立才对营改增原计划与邮电通信业一起推出的说法不谋而合。不过计划赶不上变化,按照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后来财税部门的说法,建筑业不在今年既定的营改增扩大行业试点范围内。 5月24日,由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并未提及建筑安装业。 变化的背后,建筑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做的大量工作不容忽视。从2012年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其下属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 作为住建部下属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号召各地方、各协会乃至于每个企业,都要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宣传、汇报、反映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学习、交流自身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的具体做法,并且承诺将对各地方、各协会、各有关企业举办这样的互动给予可能的帮助和支持。 秦玉文还建议,除了组织好调研测算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以外,住建部里的相关司局还要想办法进一步打通中间环节,请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方的调研测算和资料汇总,及时向同级财税部门汇报,抓紧反映意见和建议。 在这一背景下,2013年初由住建部相关司局布置、中国会计学会主要负责实施的营改增调研结果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建议,通过住建部渠道提交给了财税部门。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 阮智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文件是住建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贾立才告诉记者,据他所知,现在的情况是财税部门并不同意住建部提出的降低既定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建议,在双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建筑业改革不得不推迟。 阮智勇则表示,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现在他们正在酝酿,双方合作再做一次建筑业营改增调研。 事实上,不仅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建筑业内诸多协会、企业等单位不断组织调研座谈,试图探讨应对办法。 增税之忧 据了解,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旗下一家集团已经专门为此成立了税务部门,并提前招聘了税务人员。 一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则对记者表示,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只有3.55%,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可能是灭顶之灾。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林丽群用“触目惊心”形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 比如苏中集团,营改增后税负122.15%,作为附加税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装修一级资质的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按照2011年数据测算,营改增后各项税负合计实际税负将增加182.69%。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 由于理论测算和现实之间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别,不少建筑业人士认为,营改增之后营业税税率定在5%到6%才能保证建筑业税负不增加或者略有降低。住建部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调研测算基础上形成的文件建议营改增试点税率调整为6%。 该学会在调研基础上对财税部门提出了五点建议,包括尽量推迟实施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开始后实施新工程新办法、老工程老办法;降低税率;一般纳税人暂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3%计征,过渡期3至5年。而最后一条建议是,如果必须按试点方案执行,那么在保证国家不减收,企业不增负的原则下,应该对建筑业采用即征即退的补贴办法,即先按试点方案规定征收,对于实际缴纳增值税超出营业税额的部分,即时办理退税。 阮智勇指出,已经公布的试点行业范围均未包含“建筑业”,说明财税部门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难以抵扣的进项 通俗地讲,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在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 理论上,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而下游企业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销项减进项后,按照增值额缴税,减少重复征税,进而实现减税目的。但是建筑业本身复杂的环境,造成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了困难。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种种原因之下,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等与工程总造价之比十分有限,加上税收征管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严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秦玉文指出,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严重脱离实际。例如该协会减税83%的测算就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在秦玉文看来,“这些假设,严重脱离实际,在今后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 秦玉文表示,如果建筑产品的计价和结算方式不能改变,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扭转,建筑施工企业的11%增值税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毅也指出,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负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施工企业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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