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8
摘要: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6-28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点击下载

  1.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doc

  2.营业税扣除项目清单.doc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依法允许按照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按照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法定扣除项目详见附件1:《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纳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对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对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据。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在当期实现营业收入时扣除,应扣未扣部分不可结转下期扣除;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营业收入时扣除,应扣未扣部分不可结转扣除。

  (二)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系指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等四大类),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纳税人应将法定扣除项目单独设置备查明细账,与其他成本费用项目分别核算清楚。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上季度的《营业税扣除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对于违反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此条款适用于铁路运输纳税人。

  (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公司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五)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上述设备,比照第4项规定。

  三、金融保险业

  (六)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七)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八)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九)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准许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四)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五)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十六)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七)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八)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九)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业务,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资产的投资和建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等收入,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约定向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移动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一)经批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二)CDMA网络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电信网络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股份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互联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个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时,由联通分公司负责向用户收取营运价款,包括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等收入,然后由联通分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

  (二十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六)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七)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八)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服务业

  (三十四)纳税人代办或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六)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七)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八)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九)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四十)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十一)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十二)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六、转让无形资产

  (四十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四)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七、销售不动产

  (四十五)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六)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七)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营业税扣除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目及子目 序号 上期转入扣除项目金额
①≥0
本期发生扣除项目金额
②≥0
本期实际扣除项目金额
③=①+②≤⑤
结转下期扣除项目金额
④=①+②-③
本期实现
营业收入
本期计税
营业额
⑥=⑤-③≥0
交通运输业
其中:⒈铁路交通
1             
2             
建筑业
其中:⒈建筑
⒉安装
⒊装饰
⒋其他工程作业
3             
4             
5             
6             
7             
金融保险业
其中:⒈金融
⒉保险
8             
9             
10            
邮电通信业
其中:⒈邮政
⒉电信
11             
12            
13             
文化体育业
其中:⒈文化业
⒉体育业
14            
15             
16             
服务业
其中:⒈代理业
⒉旅游业
⒊其他服务业
17             
18             
19             
20            
转让无形资产
其中:⒈转让土地使用权
21            
22            
销售不动产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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