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4]17号 2014-0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相关背景—— 据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前,各中央铁路运营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铁路总公司集中按月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财政部根据规定划转至地方国库。 营改增后,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在站段按月预征增值税,由铁路总公司按季汇总缴纳。 为了加强管理、简便征收和服务企业,对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总局明确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市国税局按季缴纳。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预算制度,上述收入最终通过财政体系转为地方收入。 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公司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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