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确认的比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2-14
摘要:项 目 会 计 增值税 所得税 消费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税 不征税 3...

      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困扰着许多企业财会人员。随着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均对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作了相应规范。本文主要对一般类型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分析,这也是每年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例如,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A企业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A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借:应收账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200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否则,企业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项下调减成本80万元。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2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200000×25%)。

   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笔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要进行调减,但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

   (4)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直接调减就可以了。当然,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就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最后收不到钱,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时间性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同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那么,如果以后收不到钱,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坏账损失金额是多少?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但是,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时,就要作调减处理,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处理,就应作转回处理。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条款应理解为房地产企业不存在预征税款的概念,没有多退少补的过程,不申报预收账款的收入就属于偷税行为。

项 目
会 计
增值税
所得税
消费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税
不征税
3、设立两个以 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不征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销售,征税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不征税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不征税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不征税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0、将外购的货物做为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税
不征税
11、将外购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不征税(除金银首饰,钻石饰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项目
财务会计
税收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销售
征税
销售
征税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售
销项税
销售
征税
不征税
3、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
不征
不征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
不征
销售
征税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销售
不征税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不征税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不征税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销售
征税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销售
征税
10、将外购的货物做为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
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
征税
不征税
11、将外购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
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
不征
不征税
(除金银首饰,钻石饰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销售
征税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销售
征税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销项税
视同销售
征税
销售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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