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原则解析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5-01-04
摘要:已然是2014年的最后一天,长夜漫漫,无心睡眠,一年中的一幕一幕在脑海中飞逝。生命是那么短暂,生命又是那么珍贵,珍惜每一年,也珍惜每一天...

分析:A公司的开发产品的所有权属已经从法人企业转移出去,资产的隐含增值应该得到实现,因此应当视同销售。分解为,第一步,相当于A公司将成本6000 万元的资产销售,确认隐含增值4000万元的视同销售所得,并进行纳税调增;第二步,将销售收入1亿元做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视同销售方式,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误解较多,经常出现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二是,大额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即使企业又良好的纳税意识,由于缺乏纳税的必要现金流,无法完税,经常出现“征管僵局”。针对这种情形,税法又提供了三个解决“征管僵局”的出口,一是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平台,二是大型国企上市的“税转股”政策平台;三是,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产投资所得递延5年纳税政策平台,据悉该政策也将在近期推向全国。上述三种情形是视同销售使用原则的例外情形,属于另外的研究课题,在本文中不再进行详述。

三、计税基础延续理论
计税基础延续理论,即: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其对应的计税资产或费用应按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

案例6:上述案例5中的A公司,在投资的第二年,将自己持有的100%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款1亿元,该公司做账,借:银行存款1亿元,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元,贷:投资收益4000万元。投资收益40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在上述案例5中,A公司在投资时做视同销售处理,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已经得到实现,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计税基础延续理论,应该按照公允价值1 亿元确认,由于股权转让价款也为1亿元,因此该交易未产生股权交易所得,由于会计确认投资收益4000万元,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即:视同销售一般来说属于暂时性差异的范畴。

案例7:A公司将全资子公司M公司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参与B公司增资扩股,占B公司10%的股份。A公司持股M公司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为1亿元,该项交易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析:该项交易符合税法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将子公司M公司股权转移出去时,资产的隐含增值4000万元在税收上暂时不必得到实现,但是根据计税基础延续理论,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份的计税基础应当为A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原计税基础6000万元。本案例与案例6形成对比,即:计税基础延续理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时,其对应的计税基础或费用,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二是,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未得到实现时,其其对应的计税基础或费用,应按原计税基础确认。

案例8:A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电脑通过教育局捐赠给希望小学,电脑的成本为60万元,市场售价100万元,A公司当年的会计利润为900万元。A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付77万,贷:产成品6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分析:根据分解理论,将该笔交易分解为:第一步,A公司将资产生产的电脑销售,实现销售所得40万元,并进行纳税调增。第二步,根据基础延续理论,电脑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后,其对应的计税口径营业外支出应为117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加17万元税费);第三步,由于当年会计利润为900万元, 其税前扣除捐赠限额为108万元(900万乘以12%),计税口径的营业外支出为117万元,因此允许扣除的计税口径营业外支出为108万元。第四步,A 公司账载金额营业外支出77万元,允许扣除的计税口径营业外支出为108万元,所以应该纳税调减31万元。该笔交易,调增40万元,调减31万元,实际调增9万元,企业在税前实际扣除营业外支出,影响应纳税所得额68万元。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步骤中,应要求企业第一步视同销售确认所得40万元,而不允许调减31万元,最终结果是企业实际在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37万 元(77-40=37),影响应纳税所得额37万元,这种观点明显违反了计税基础延续理论。如果持有这种观点的话,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将捐赠行为变通,第一步先捐赠现金117万元现金给希望小学,此时税前扣除捐赠限额为108万元,应当调增9万元;第二步,希望小学立即购买电脑,付款117万元,企 业确认40万元销售所得。两个步骤中,企业扣除营业外支出108万元,确认销售所得40万元,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68万元,与以上四个步骤的计算结果相同。实际企业无需这样变通操作,这种变通操作的结果起到了“归谬法”的作用,以此证明不允许调减31万元这种观点的荒谬性。

类似的,还有将自产产品用作促销费用、交际应酬费等,都应按照上述四步进行分解,这种分解正是计税基础延续理论的最好诠释。比较遗憾的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对视同销售后增加的计税基础(费用)进行的纳税调减提供明确的填报行次,解决方案是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在“其他”栏次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9:A公司以果汁换取B公司的冰柜,果汁的成本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该项交易不具备商业交易实质,A公司做账,[1]借:固定资产600万元,贷:库存商品600万元,冰柜按照5年计提折旧,A公司当年计提折旧120万元。

分析:根据分解理论分解为:第一步,A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确认视同销售所得400万元;第二步,根据计税基础延续理论,果汁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已经得到实现,因此冰柜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万元;第三步,会计当年计提折旧120万元,而税法应当计提200万元,因此当年应当做纳税调减80万元。5年后,视同销售确认的所得400万元,随着折旧提取,将完全转回,再次证明,视同销售原则上属于暂时性差异。

四、常见视同销售事项税务处理的总结
根据上述三项原则,笔者对常见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一)当视同销售的标的物为外购,且外购商品在视同销售时,公允价格与外购价格相同,资产隐含增值为0时,视同销售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的意义在于增加了“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二)当视同销售的标的物为自产,且视同销售对应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时,如[2]计税费用(支出)不超限额时,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所得,但是计税费用(支出)应当调减,纳税调整最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三)当视同销售的标的物为自产,且视同销售对应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时,如计税费用(支出)超出限额时,应将交易分为四步,第一步:相当于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确认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金额;第二步,以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定计税费用;第三步,计税费用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允许扣除的计税费用(支出);第四步,允许扣除的计税费用(支出)与账载金额比较,进行纳税调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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