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第一步,相当于将资产转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确认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金额;第二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第三,未来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应对原视同销售所得做纳税调减处理。 (五)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换回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第一步:相当于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并确认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金额;第二步,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第三步,未来年度账载金额计算的折旧费用与按照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费用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五、视同销售常见误区的辨析 根据以上条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直接根据条例12条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不一定要根据条例25条确定为视同销售收入,由于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因此无论将交易确认为销售抑或是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相同,实务中不必加以区分。 但是,企业如果将资产用于捐赠、促销等用途,由于企业并未换回可计量资产,无法适用条例12条,因此应根据条例25条确认为视同销售,确认资产隐含增值,条例12、13、25条共同构成了资产所有权属转移时,其隐含增值原则上要实现的政策体系。 (二)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填报 (三)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能混为一谈 (四)视同销售行为最终结果不一定能够实现企业所得税款 (五)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有例外情形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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