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原则解析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5-01-04
摘要:已然是2014年的最后一天,长夜漫漫,无心睡眠,一年中的一幕一幕在脑海中飞逝。生命是那么短暂,生命又是那么珍贵,珍惜每一年,也珍惜每一天...

已然是2014年的最后一天,长夜漫漫,无心睡眠,一年中的一幕一幕在脑海中飞逝。生命是那么短暂,生命又是那么珍贵,珍惜每一年,也珍惜每一天。 难舍2014,2015年毕竟来了,从第一天就要开始珍惜,2015年,一个开始懂得生命意义的年份,一个珍惜每一天的年份,加油张伟,为自己喝彩!

浮想联翩,又看英超联赛形势,在穆帅已然失望之际,谁有能想到曼城下半场对升班马连丢两球?世事多无料,得意与失望往往瞬间翻转,such is the life!

我是税务人,勿好高骛远,虽心忧天下,却写下纯属业务的狭窄文字,今晨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加以梳理,这本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政策,本是简单事儿,可有时却被纷繁芜杂、枝枝叶叶的诸多规范性文件,蒙蔽了眼睛,正本清源,方是正道。惜水平有限,错误难免。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原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下简称视同销售)制度作了基础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6条确认的“历史成本原则”与视同销售制度也息息相关,应当说税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视同销售政策体系。概括起来,视同销售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有三个,一是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二是分解理论;三是计税基础延续理论。

实践中,由于视同销售存在多种模式,情形复杂,笔者试对视同销售各种模式围绕三个适用原则进行辨析。

一、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
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即:当资产的所有权属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出去时,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得到实现;反之,资产所有权属未转移其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一)资产所有权属未转移,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1:A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的成本为6000万元,该公司以开发产品抵押贷款,经评估开发产品价值1亿元,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用资产已经增值为理由,要求企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A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的成本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亿元,说明开发产品隐含4000万元的增值,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尚未转移,所得尚未实现, 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资产评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同时资产的计税基础保持6000万元不变。

案例2:A房地产公司将成本为6000万元的开发产品用作出租,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A房地产公司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0万元,并相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A房地产公司虽然自行确定4000万元的会计利润,但是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属未从A公司转移出去,其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因此4000万元的隐含增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资产的计税基础保持6000万元不变,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亿元,未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

案例3:A房地产公司将成本6000万元的开发产品,用作公司办公楼,公司记账,借:固定资产6000万,贷:开发产品6000万。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文件,全文作废)第2条规 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根据这 一原则,即使资产的所有权属未转移,也应当视同销售。这一规定出发点是为了“自产自用”与外部购买资产的税负,防止“大而全”企业出现,引导社会分工,应当说在当时是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的,然而由于内部处置资产,企业缺乏纳税的必要现金流流入,对内部处置资产征税,会导致大量欠税行为发生,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828号文件将资产处置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原则上内部处置资产不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只有外部处置资产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内部处置资产和外部处置资产的分界就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转移”。因此,根据828号文件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自产自用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二)资产所有权属转移,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应得到实现
案例4:A公司以外购的礼品做促销赠送,外购价格10万元,企业记账,借:销售费用10万,贷:库存商品10万。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分析:A公司将外购的礼品对外促销赠送,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已经从A公司转移出去,该项行为属于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范畴。至于如何视同销售,是否能够实际产生税款,则适用“分解理论”。

二、分解理论
分解理论,即:视同销售应当看做企业将资产销售,从而实现资产的隐含增值,然后将销售或获得资金用于各种用途,从而分段适用税收待遇。

接案例4:
分析:在案例4中,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在A公司转移,应当视同销售,资产的隐含增值应得到实现。税法将该项交易分解为,第一步,A公司将外购礼品销售,由于外购价格10万元,828号文件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视同销售成本和视同销售收入均为10万元,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因此视同销售不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税收后果。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828号文件的该项规定,并不完善,并提出了极端的疑问:如果外购的是不动产,5年以后做视同销售,难道还可以外购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么?笔者以为,理解828号文件条款,应当理解其实质精神,即:在视同销售中资产的隐含增值应当得到实现,隐含增值等于视同销售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隐含增值大于0,则视同销售实现所得;隐含增值为0,则视同销售无所得;如果隐含增值为负数,还应确认视同销售损失。828号文件的立法精神是为了防止僵硬执法,例如:常见的问题是,在案例4中,要求加10%的成本利润率。实践中不能脱离立法本意,一味的做“条文派”,则趋于下乘。

案例5:A公司以成本为60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亿元的开发产品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0%股份,该公司做账,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贷:开发产品6000万。该项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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