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然是2014年的最后一天,长夜漫漫,无心睡眠,一年中的一幕一幕在脑海中飞逝。生命是那么短暂,生命又是那么珍贵,珍惜每一年,也珍惜每一天。 难舍2014,2015年毕竟来了,从第一天就要开始珍惜,2015年,一个开始懂得生命意义的年份,一个珍惜每一天的年份,加油张伟,为自己喝彩! 浮想联翩,又看英超联赛形势,在穆帅已然失望之际,谁有能想到曼城下半场对升班马连丢两球?世事多无料,得意与失望往往瞬间翻转,such is the life! 我是税务人,勿好高骛远,虽心忧天下,却写下纯属业务的狭窄文字,今晨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加以梳理,这本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政策,本是简单事儿,可有时却被纷繁芜杂、枝枝叶叶的诸多规范性文件,蒙蔽了眼睛,正本清源,方是正道。惜水平有限,错误难免。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适用原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下简称视同销售)制度作了基础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6条确认的“历史成本原则”与视同销售制度也息息相关,应当说税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视同销售政策体系。概括起来,视同销售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有三个,一是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二是分解理论;三是计税基础延续理论。 实践中,由于视同销售存在多种模式,情形复杂,笔者试对视同销售各种模式围绕三个适用原则进行辨析。 一、资产所有权属转移原则 案例2:A房地产公司将成本为6000万元的开发产品用作出租,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A房地产公司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0万元,并相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3:A房地产公司将成本6000万元的开发产品,用作公司办公楼,公司记账,借:固定资产6000万,贷:开发产品6000万。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828号文件将资产处置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原则上内部处置资产不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只有外部处置资产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内部处置资产和外部处置资产的分界就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转移”。因此,根据828号文件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自产自用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二)资产所有权属转移,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应得到实现 二、分解理论 接案例4: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828号文件的该项规定,并不完善,并提出了极端的疑问:如果外购的是不动产,5年以后做视同销售,难道还可以外购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么?笔者以为,理解828号文件条款,应当理解其实质精神,即:在视同销售中资产的隐含增值应当得到实现,隐含增值等于视同销售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隐含增值大于0,则视同销售实现所得;隐含增值为0,则视同销售无所得;如果隐含增值为负数,还应确认视同销售损失。828号文件的立法精神是为了防止僵硬执法,例如:常见的问题是,在案例4中,要求加10%的成本利润率。实践中不能脱离立法本意,一味的做“条文派”,则趋于下乘。 案例5:A公司以成本为60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亿元的开发产品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0%股份,该公司做账,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贷:开发产品6000万。该项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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