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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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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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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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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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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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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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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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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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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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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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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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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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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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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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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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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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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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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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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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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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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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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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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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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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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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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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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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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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以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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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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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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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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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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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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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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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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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注: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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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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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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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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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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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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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 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 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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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
3.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4.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注: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及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5.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注: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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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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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 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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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注: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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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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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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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注: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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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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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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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注: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注: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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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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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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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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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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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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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注: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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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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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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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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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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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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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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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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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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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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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 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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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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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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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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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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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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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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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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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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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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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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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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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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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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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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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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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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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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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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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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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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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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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证明复印件(注: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3.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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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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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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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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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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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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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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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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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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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4.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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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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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人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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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4.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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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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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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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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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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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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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注: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注: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4.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注: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5.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注: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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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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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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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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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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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速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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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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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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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6.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注: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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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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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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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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