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88号 1998-12-29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改变我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京地税二[1988]5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申报纳税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后,原税款划分方式不变,每年年终通过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调整区、县税款交叉入库。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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