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废止]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 (五)个人股东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详见《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所附说明)。 (三)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附件: 1.[附件废止]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2.[附件废止]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3.[附件废止]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 4.[附件废止]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5.[附件废止]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福建省委关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福建省新形势下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办法》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2015年4月以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先后决定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试点政策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2015年4月国务院第13次和2015年6月第17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决定,将“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福建省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等文件。根据省委任务分工,为确保中关村政策推广落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办法》,明确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和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法》主要有二个方面内容: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二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对个人股权奖励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我们参照现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四、如何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者所投资企业转增股本时,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发生转增股本行为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办法》在什么范围实施?适用对象是谁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本《办法》实施的对象是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所附说明中列举的,并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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