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 变化五: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华税解读:老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国税函【2009】203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该条规定受到诸多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批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绕开原有管理办法,单独发文,要求高新企业备案,否则取消高新资格,于法于理都不是特别合适。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解决了原来203号在立法上的瑕疵,实现了备案的“有法可依”。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了简化,具体提交哪些材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变化六:新增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 华税解读:新办法增加“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这对高新企业资质维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报告义务。在老办法下,相关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的要求。同时对于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企业也应该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备案义务。新办法明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累计达两年的,应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是三部门发文,相比较原有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取消高新资格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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