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高金平>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方案如下: 由集团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主要内容及方式:集团公司将房地产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8000万元,利息约定2080万元,期限2013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2年),年利率折算:13%.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1.08亿元,2013年12月20日支付溢价款720万元,2014年4月12日支付溢价款320万元,2014年12月20日支付溢价款720万元,回购期限届满日,剩余溢价款320万元随回购款本金一并支付。请问:上述融资方式发生的成本2080万元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
集团公司 贷:长期借款——信托公司 8000万元
集团公司各期平均计提利息(溢价金额): 贷:应付利息——信托公司
支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回购股权: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集团向子公司拨款: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各期计提利息: 贷:财务费用
项目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统借统还借款 8000万元
由于是集团借款给子公司使用,符合统借统还条件,项目公司各期应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计提时作: 贷:应付利息——集团统借统还借款利息
支付时: 贷:银行存款 凭证:母公司与信托公司融资合同(即股权售后回购合同)、母子公司内部委托贷款协议、利息计算说明、付款单据。
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另,由于适用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因此,集团公司从项目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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