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应不应该处理及如何处理,是一个重要并且很现实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如何依法做出处理,笔者以实例的方式,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2012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到某企业检查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其基本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如下: 【例1】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890万,体现税务利润11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 【例2】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870万,体现税务利润13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 【例3】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900万,体现税务利润10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检查查增隐瞒应纳税收入10万。 【例4】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900万,体现税务利润10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检查查增隐瞒应纳税收入50万。
说明: 2、其它情况,都可以类似于此四个案例处理。 笔者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其中明文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就表明纳税人违规。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前提意见: 2、不改变(即不推翻)其核定征收方式,也不需改变(即不推翻)其核定征收方式。 (二)具体处理意见: 第1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增减变化为10%[(110-100)/100*100%=10%].因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未达到20%,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需补税; 第2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增减变化为30%[(130-100)/100*100%=30%].因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所偷税额:1000*应税所得率13%(130/1000*100%=13%)*25%-25=7.5万,实际上也可以这样计算130*25%-25=7.5万,但此计算有可能让人产生改变征收方式的误解); 第3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1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增减变化为8.91%[(110-101)/101*100%=8.91%](1010*10%=101)。虽隐瞒收入,但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未达到20%,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但因隐瞒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所偷税额:1010万*10%*25%-25=0.25万); 第4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5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增减变化为42.86%[(150-105)/105*100%=42.86%](1050*10%=105)。因隐瞒收入,且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造成少缴税款,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所偷税额:1050*应税所得率(150/1050*%)*25%-25=12.5万,实际上也可以这样计算150*25%-25=12.5万,但此计算有可能让人产生改变征收方式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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