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新准则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并规定公允价值在企业一些资产的计量中有条件地使用,比如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面有条件地使用公允价值;新税法也有规定对一些资产的计量运用公允价值。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公允价值”所包括的内容是有差异的。建议会计准则和税法在那些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方面,两者在兼顾各自目的的前提下尽量统一,包括公允价值使用的条件、采用的标准等,这样可以减少两者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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