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可能是新文件在文尾指明的“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作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所指的对象之一吧。 事实上,在控制和规范契税减免的问题上,国家是比较严谨的。就以184号文件所规定的享受免征契税的对象为例,文件的第一条:“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二条对企业通过股权重组以及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和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改建后的存继的公司所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均免征契税的规定。事实上这些土地、房屋权属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因此,也就不应该征收契税。对于发生购买出售、破产、解散的企业时所规定的减征或免征契税的依据,其实是为稳定之计必须看是否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以及所安置的比例多少,否则就不予免税或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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