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减值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7
摘要: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可以从当期利润中扣除,但按税法规定,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不设“递延税款”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无形资产不同于存货,存在价值逐渐转移的过程。

  一、无形资产减值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和比重越来越大,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为了真实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
  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可以从当期利润中扣除,但按税法规定,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不设“递延税款”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无形资产不同于存货,存在价值逐渐转移的过程。无形资产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计量,与固定资产处理原则相同,区别在于无形资产摊销时,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计入其备抵账户,因此,当转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销额与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摊销额的差额,无需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在转回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两者熟低确定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可转回计入损益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三、无形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应用
  甲企业2001年1月1日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实际成本为100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与税法规定相同),2001年起甲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每年为100万,适用所得税率为33%,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预计可以转回,假设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时,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变。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1、01-02年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额为20万(100/5=20万),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利润总额等于应税所得,每年应交的所得税为33万,无形资产摊销和计算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20
 贷:无形资产 20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2、03年12月31日由于与无形资产有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余额为30万,计提减值准备10万(100-20×3-30=10万),减值准备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可抵减性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余额为3.3万,无形资产账户余额为40万,减值准备账户金额为10万,有关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20
 贷:无形资产 20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借:所得税 33
 递延税款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3

  3、04年12月31日,导致无形资产减值的不利因素部分消失,可收回余额为18万,此时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户余额为20万,可收回余额为18万低于20万,以18万作为比较基础,与其账面价值15万(100-3×20-10-15)差异为3万,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同时,03年的摊销额15万比以前年度的摊销额减少5万,从而形成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2.64万,应交所得税=(100-3-5)×33%=30.36万,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5
 贷:无形资产 15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
 贷:营业外支出 3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30.36
 递延税款 2.64

  假如04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为25万,则转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5万,从而形成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3.3万,应交所得税=(100-5-5)×33%=29.7万,有关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
 贷:营业外支出 5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额 29.7
 递延税款 3.3

  假如04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会计税法确认损失的标准相同,当年经税务机关同意,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有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贷:无形资产 25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
 递延税款 3.3

  4、05年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8万,比税法的摊销额减少2万,从而形成递延税款发生额0.66万,应交所得税=(100-2)×33%=32.34万,有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8
 贷:无形资产 18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
 贷:无形资产 7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
 递延税款 0.66

  假如04年1月1日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价款16万,则有关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6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
 营业外支出 2.8
 贷:无形资产 25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8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
 递延税款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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