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按此规定,那么,计税工资“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差额部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三项经费”也可以调减吗?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三项经费”是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既然计税工资总额提高变化了,说明“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也相应发生变化了。所以,“三项经费”也应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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