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演化小结

来源: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6-09-16
摘要: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2012年4月6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制度几经变化和发展,梳理其演化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核定扣

(二)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扩围“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

(1)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

(2)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①蜂产品;②酿造产品和相关产品;③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相关产品。

4、颁布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5、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增补和废止:

①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

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6〕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扩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扩围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及方法

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4、对1167号通知附件2和附件4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①对附件2《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冰淇淋”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对附件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沙棘籽油”“沙棘果油”“南瓜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5、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①增补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对附件5《全市统一的屠宰、肉类加工类产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西装兔”、“鸽子(去毛、去内脏)”“猪血”“猪毛”“腌腊羊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五、财税〔2016〕36号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简图梳理

税屋提示——参考后续政策: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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