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当年是要计算为税务上的损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还是存在选择的问题,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当然,此时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况处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摊销只是计算的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而已,然后进行调整。 【案例2】怀文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成立后就进入了筹办,到2014年12月31日尚未筹建结束,无任何收入。2014年度共发生筹建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2015年1-6月仍然在筹建期,发生筹建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90万元。怀文公司2015年7月1日进入试生产,201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问题:怀文公司2015年度的会计处理及年度所得税申报 1、如果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1)会计处理 发生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发生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汇总):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发生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万元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2)税务处理 由于从筹建期转入生产经营期,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此时必须做出选择,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的原则是:如果企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5年内)实现盈利,建议选择一次性扣除;如果企业在5年内不能实现盈利(累计),为了避免亏损不能在税前弥补,建议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期摊销,且摊销期限不低于3年。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期摊销与会计账务处理是否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无关。 2015年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额=10*60%=6万元(与当年收入无关) 2015年筹建期间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90万元(与当年收入无关) 2015年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5万元 2015年经营期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150万元(假定扣除比例15%) A、怀文公司选择一次性扣除的所得税申报表填报(2015年)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见表-6)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字为1000。 第二步: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见表-7)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字为空白。 第三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8)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字分别为12行次30、13行次30。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9)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4列29行数字为492。 【说明】“(十六)其他”填写的是开办费,张载金额500万元是2015年度发生的开办费,税收金额492万元是2014年度开办费496万元+2015年度开办费496万元。 第五步:自动生成主表相关栏目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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