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公司向生命公司销售了一台服务器,并为生命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命公司由于业务人员变动,没有及时将发票交给财务部门,导致该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
可供参考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
生命公司财务部就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展开了讨论,并形成以下观点:
观点一 由于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对开具红字发票未作时间限制,生命公司可要求梦想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为自己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该行为符合文件的规定。
观点二 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中虽然描述为「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生命公司以该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不符合文件中对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因此不可开具红字发票。
该专用发票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文件中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未认证的,生命公司可按文件中的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如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该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认证抵扣。
本期看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超过了认证期限,在符合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可开具红字发票。
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开具红字发票。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认证期限”的理由,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能否符合文件的要求,尚不能明确。 据我们了解,各地国税机关政策执行口径不太一致,有的认为只要系统能开出红字发票就可以;有的仍坚持超过认证期限就不让开具红字发票(不管系统是否能开出来)。 企业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如不属于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销货部分退回情形的,建议得到主管国税机关的认可后,再进行开具。
经过实测: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能够开具红字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通过人为的安排,使开具红字发票行为符合文件规定?比如安排销货退回后再重新购入?或以开错通讯电话、货物名称等理由,以「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开具红字发票?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文件的规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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