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实施后建筑行业的涉税变化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原规定,细节上变化较多。本文从实操层面,主要梳理印花税法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涉税变化。 一、纳税地点得以明确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条款明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缺失了实体法的一个重要税法要素。对于工程施工方,机构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权,然而都没有对应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据。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计税依据更趋合理 1.同一凭证,多方当事人全额计税原则(已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如,某EOD合同实施主体甲公司,与中标的工程总承包方(联合体成员乙、丙、丁公司)签订总价款50亿元,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各持一份。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丙丁各自全额贴花50×0.3‰=150万元,四方累计要缴纳印花税600万元。 2.同一应税凭证,多方当事人各自计税原则。 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按上例,依照印花税法计税原则,甲公司缴纳150万元,乙丙丁三方合计缴纳150万元。 3、同一应税凭证未列明各自金额的,平均分摊原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按上例,只列明总价款,未分别列明乙丙丁各自涉及金额的,乙丙丁三家公司平均分摊确定计税依据(50/3),甲公司的计税依据仍是50亿元。 4、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列明之处,仅指在应税合同上列明。在发票、会计账簿上的列明,不属于印花税法所规定的的列明。 列明方式,应列明增值税税款。如仅列明税率,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有不被认可列明的涉税风险。 列明税款,是本环节按不同计税方式确定全部的增值税税款,不一定是本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列明的是简易计税3%的全部税款,不是扣除分包款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建筑服务,列明的是一般计税13%的全部税款,不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服务,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合同上列明税款享受免征的,也不包括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 列明时间,签订合同时未列明税款,事后签订补充协议列明税款,但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有被不认可扣除事后列明税款计征的涉税风险。 列明错误,合同上增值税税款列明错误的,允许重新确定,多退少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允许变更应税凭证并以变更后金额计征,多退少补。 施工项目合同竣工后,经审计等审减的,如不变更合同等应税凭证的,仍按审减前的金额计征。 思考: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审减的审计书等,是否属于应税凭证的变更? 三、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更显规范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建设工程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计征,未再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税目,名称同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税率,由万分之五下降为万分之三。 来源:税白天下作者:罗老师 2017年9月的解析—— 七个案例全解房地产行业涉及到的印花税政策 印花税通常是财税人员眼中的“小税种”。但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除了零星的费用支出外,大量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完成。这就需要财税人员熟练掌握印花税相关政策,准确判断各项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以及适用哪一税目计征印花税。笔者就房地产行业常见合同为例,解析印花税相关政策。 案例1:甲地产公司2017年与A银行签订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年度内借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由甲地产公司随借随还。甲地产公司当年1月份借款500万,4月份归还400万;8月份借款600万,11月份借款100万,12月归还800万。甲地产公司分别按照500万、600万、100万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因此,甲地产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税目和1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计税贴花。 案例2:甲地产公司分别与四家中介机构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税务咨询合同》、《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合同的当月,甲地产公司按“技术合同”计算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明确,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因此,甲地产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不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3:甲地产公司与B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A地产项目一标段桩基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甲地产公司按照“技术合同”税目计算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明确,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因此,桩基检测服务作为一般性的技术检测服务,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加工承榄合同”中的“测试”,甲地产公司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 案例4:甲地产公司与C工程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甲地产公司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算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因此,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与工程监理合同类似,招标代理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案例5:甲地产公司与D经纪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按照甲地产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商品房销售。甲地产公司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就该合同计算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因此,甲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案例6:甲地产公司与E工程公司签订《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200万元。甲地产公司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税目和合同金额计算缴纳了印花税。工程完工后,该工程实际结算工程款项2400万元。甲地产公司就200万元补缴印花税1000元。 分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明确,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案例7:甲地产公司与F工程技术咨询中心签订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合同金额20万元。甲地产公司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算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施工图审查合同不属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施工图审查合同不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吉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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