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8]735号 2008-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建[2015]8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4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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