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 渝府发[2018]21号 2018-06-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重庆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现将重庆市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承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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