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足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不作为投资处理,那么就只能作为资金借贷关系处理。合作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合作者分配的利润,尽管不是实际的法定股东投资者,但是还是作为股息所得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