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地方政府为鼓励甲公司的投资行为,用财政资金给甲公司一定的数额的奖励,甲公司自然很高兴,但钱到账了,却不知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有的认为应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究竟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看看增值税,由于是政府的财政奖励,没有商品交易,也没有提供服务,所以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其次我们看看企业所得税。无疑企业从政府取得了收入。那么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做营业外收入? 首先,政府给甲公司的奖励不是不征税收入,因为不征税收入中财政资金拔付的对象必须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而不包括企业。 其次,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人总额。 第三,关于购买土地财政的返还款是否冲减土地成本?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上述只是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的解答,但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从以上三点看,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能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并入收到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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