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1-15
摘要:首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48号      2004-11-15

北京、天津、江西、陕西、河北、浙江、甘肃、辽宁、湖南、山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所属的4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首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首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15日

  税 屋附件:

首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首钢总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2 北京首钢电力厂 北京市石景山区
3 北京首钢氧气厂 北京市石景山区
4 北京首钢计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5 北京首钢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6 首钢总公司冶金研究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
7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8 北京首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9 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 北京市石景山区
10 北京首钢第一耐火材料 北京市石景山区
11 北京首钢第二耐火材料 北京市石景山区
12 北京首钢开源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
13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14 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15 北京首钢铁合金厂 北京市石景山区
16 北京首钢工业设备修理厂 北京市石景山区
17 北京首钢华禹铸造厂 北京市石景山区
18 北京首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19 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 北京市石景山区
20 首钢钢丝厂 北京市石景山区
21 北京首钢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22 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23 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24 首钢矿业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25 北京首钢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
26 北京首钢设计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
27 首钢生活服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
28 北京首源劳务派遣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29 博迪投资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30 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
31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 江西省贵溪市
32 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
33 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34 首钢勘察研究总院 河北省保定市
35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宁波市
36 首钢长白机械厂 河北省抚宁县
37 首钢胜利机械 甘肃省皋兰县
38 首钢前进机械厂 甘肃省天水市
39 首钢岷山机械厂 甘肃省皋兰县
40 首钢总公司燕郊机械厂 河北省三河市
41 首钢东华机械 辽宁省兴城市
42 秦皇岛首钢机械厂 河北省秦皇岛市
43 首钢怀化综合农场 湖南省怀化市
44 天津首钢实业公司 天津市开发区
45 天津首钢莫托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保税区
46 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迁安市
47 烟台首钢东星(集团)公司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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