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2000]122号 2000-03-1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海关总署 200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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