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扣缴的预提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75号 2000-09-01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府《关于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重组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国务院办公厅批由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即对上述所得均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由该项税款归属的主管财政部门按季返还给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 2000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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