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2020-07-03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上述两份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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