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公司时常为一些费用开支项目是否允许据实扣除而苦恼,请问哪些项目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支出是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支出项目扣除的: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固定资产租赁费; (3)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4)向工商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 (5)工商管理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 (6)经济补偿金; (7)各种行业会费; (8)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9)汇兑损益; (10)财产损失; (1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1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13)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14)违约金、银行贷款逾期罚款和诉讼费; (15)企业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 (16)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 (17)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准予扣除的基金和收费; (18)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支出; (19)生产经营成本; (20)缴纳的税金; (21)管理费用; (22)财务费用; (23)其他文件明确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费用开支虽然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但并非是无条件的,例如财产损失,就是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在税前扣除;差旅费、会议费,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才能扣除等。 另外,对一些如工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是要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的,将在后面做具体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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