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京商会展字[2021]10号 2021-07-07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促进商业展会继续在京举办,现将申报2021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市2021年1至4月份期间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商业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展会项目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在本年度(2021年)内继续举办并执行完毕; (二)申报单位须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单位未涉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展会项目延期举办情况表(详见附件1); 3.如承担申报展会项目场租费用为多家的(含主办、承办单位等),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中一家提交申报材料,并明确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4.资金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项目材料 1.因疫情原因暂停举办展会项目的原场馆租赁合同、解约说明(复印件); 2.因疫情延期展会项目再次举办的场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参展企业明细表(详见附件3); 4.项目主办单位为申报单位出具的授权申报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单位的可不提供); 5.其他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资金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 拟申报第一批资金支持的项目,请于2021年8月20日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资金审核 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交由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审核需查验相关票据及支付凭证原件,请各单位留存备查。审核通过的展会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务局会展处(地址: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415室,联系人:李其,电话:55579402); (二)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假发票、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减轻2021年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经营影响,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支持范围 本市2021年1至4月份期间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展会项目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在本年度(2021年)内继续举办并执行完毕。 (二)申报单位须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如承担申报展会项目场租费用为多家的(含主办、承办单位等),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中一家提交申报材料,并明确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三)申报单位未涉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四、申报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进行申报,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局。 五、申报审核流程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将对相关票据及支付凭证进行查验。审核通过的展会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人:会展处 李其;联系电话:55579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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