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法[2011]88号 2011-11-24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经报省政府标准,现就我省《车船税法》中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车船税法》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下表执行。 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2、《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车辆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向省政府报告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对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是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3、《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本规定从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