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是一种代加工生产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者只负责产品生产,不负责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开发,即一家生产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贴牌生产经营方式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产业分工日趋细化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趋势下的一种必经之路,也是中国传统制造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目前,贴牌生产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的IT、电子、建材、纺织、服装、箱包和汽车等行业。某市税务部门调查发现,当地纳税人70%左右的产品采取的是贴牌生产经营方式。同时,贴牌生产经营方式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一、贴牌生产经营方式下的税收问题 1.高成本,薄利润,产品增值空间小,使贴牌生产企业偷税的主观愿望强烈。 生产不连续,产量不稳定,产品成本高,利润空间小,是贴牌生产企业的明显特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谁、价格多少这一系列问题,贴牌生产企业没有丝毫自主权,全部是由放牌者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处在产品价值链的末端,产品增值空间相当小。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成本的摊销,完全依靠产量支撑。为此,生产厂家尽最大可能增加产量,有的企业甚至同时为几个品牌做贴牌生产。由于产品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贴牌生产厂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想方设法隐瞒增值税销售收入进行偷税,造成税收流失。 2.购销环节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断裂。 贴牌生产经营方式下,贴牌生产厂家所有产品全部由放牌企业包销。而贴牌生产的产品,其销售终端往往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这就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在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这一环节断裂。以建陶产品为例,在国内,建陶产品的销售终端是房地产市场和个人消费者,房地产行业征收的是营业税,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个人消费者同样不需要,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在此环节断裂,这就给建陶生产和销售厂家提供了不开发票,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空间。 二、如何解决贴牌生产经营方式下税收流失的问题 目前税务部门对贴牌生产经营企业一般采取核定最低销售额的税收征收方式。即依据生产线情况核定其生产能力,确定企业最低销售额。这种按照企业生产线长短、宽窄进行产量测算的办法,看似公平合理,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其他人为可变因素的影响,如生产线投资时间早晚、生产工艺先进程度、自动化程度以及是否满负荷运转等,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刀切”的问题。而且,核定的最低销售额往往以纳税人能够接受为准,造成税收不能应收尽收。 随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深化,一些税源管理单位对贴牌生产经营行业又采取了纳税评估管理的办法。如某市针对建陶行业建立并完善了评估模型及日常监控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地考虑到包括生产线投资时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最大仓储能力以及单位产品耗电量或包装物使用量等指标,据此建立起行业评估模型,推算企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 如某市税务部门曾对生产经营方式以贴牌生产为主的某建材厂进行纳税评估。从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中,他们发现企业存在以下疑点:一是该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为9.8%,高于全国同行业年度平均税负5.43%。二是该企业2005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仅为7份。三是该企业2005年电费抵扣占总进项税额45.2%。针对上述疑点,他们展开纳税评估,首先以包装物数量评估产量。该企业2005年度应申报1600万片,实际申报400万片,少申报1200万片。其次以耗电量评估产量。该企业2005年评估产量为770万片。评估差异是由于该企业没有提供全部电耗,所以评估产量小于企业自行申报产量。通过评估发现该企业的产量与企业实际申报差距很大,企业自行申报的收入仅占评估收入的30%~50%。 然而,这种在理论上合理的推算,在执行时操作性却不强。某市税务部门指出,当地整个建陶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是建立在“当期耗电量”和“当期使用的包装物”全部申报抵扣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全部电耗发票和包装物抵扣发票,税务部门用电耗评估出的产量就会小于实际申报数量。同时,“同行业单位产品平均单耗电量”是个变量,这个变量会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不同,产生非常大的差异。此外,如果让纳税人将评估税款全部入库,那么上述作为贴牌生产经营企业建材厂的增值税税负达15%以上,接近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如此高的税收负担对于贴牌生产经营企业来说难以承受。所以,即使纳税评估结果是合理的,但税款征收难度非常大。 为此,笔者建议,1.建立长效机制,如整合电力等相关部门数据,掌握纳税人用电量等第一手资料,为税收纳税评估工作和税收法律确认上提供真实、合法的依据。2.在我国大力倡导品牌建设的环境中,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从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鼓励企业从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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