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评字[1998]136号 1998-09-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 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的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间是否明示。 二、明确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责任 委托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和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6.有关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7.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相关资料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8.保证评估工作独立、客观,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评估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 2.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时应派出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3.评估机构应认真核实所评估资产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和不重不漏; 4.评估机构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的核实; 5.评估报告书须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机构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抽查、核实; 3.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结果合理、准确。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内容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资产评估项 目和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听证的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意见。 (二)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中,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资产评估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先从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开始实施,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税 屋附件: 1、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2、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1998年09月21日 税 屋附件一: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适应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需要,明确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方法和具体工作规范,现就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具体事项及申报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请报告应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提出,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财政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财政部确认;地方企业经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确认。凡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事项均按此办理: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四)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 (五)国有股东以实物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 (六)上市公司与其国有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 (七)含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合并; (八)其他。 二、应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方提出的资产评估确认申请文件(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表); (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转报财政部予以复审确认的文件; (三)经济行为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立项批准文件; (五)资产重组方案;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 (八)其他。 三、资产评估确认应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是否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四)主要评估人员是否是经注册的资产评估师; (五)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准确;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及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选择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十)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充分、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就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及对该评估结果所负的责任作出承诺; (十二)其他。 税 屋附件二: 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评估机构): 因____事宜我单位委托你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获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并获批准;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6.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方印章 年 月 日 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委托方) 受你单位委托,我们对你单位因____事宜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合理的抽查、核实; 3.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注册评估师执业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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